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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房产产权监理处李逢丁:出租房屋要及时登记备案

衡阳晚报  2011-12-29 09:51

[摘要] “租房而居”、“租房经营”已成为大多数人以及流动人口、外来务工者、大学毕业生等人群的选择。12月17日,《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1]47号)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承租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记者: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行为属于房屋租赁?

李逢丁:房屋租赁除了出租住房和非住房外,《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还明确了其他房屋租赁范畴: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隔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记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哪个部门办理?如何办理?

李逢丁: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负责我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我处除房屋租赁管理科专门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窗口也可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均可持相关材料到以上两部门任何一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于符合办理要求的,我们将在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为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大家可电话咨询监理处房屋租赁管理科(电话:0734-8275573),也可以直接前来询问和办理。

记者:李处长,依据上述所讲,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对符合办理备案要求的需要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那现有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未到期还可以使用吗?如果不能使用,应当如何办理?

李逢丁:根据《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年检等其他需要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部门,我处将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监制的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正副本,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使用的未到期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可以持原证到监理处换证,换证截止时间: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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