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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房产产权监理处李逢丁:出租房屋要及时登记备案

衡阳晚报  2011-12-29 09:51

[摘要] “租房而居”、“租房经营”已成为大多数人以及流动人口、外来务工者、大学毕业生等人群的选择。12月17日,《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1]47号)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承租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租房而居”、“租房经营”已成为大多数人以及流动人口、外来务工者、大学毕业生等人群的选择。12月17日,《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1]47号)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承租双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其实,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规定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

十四条(07年修正版)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那么,为什么租赁房屋要登记备案?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带着老百姓这些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处长李逢丁。

记者:市民葛先生刚刚出租了位于华新开发区某小区的一套单身公寓,当谈论到房屋租赁备案的时候,葛先生显得颇为诧异。他表示,自己从未听说过房屋出租要备案的事情,而且这也是自己的房子,只要和房客签订好协议,预收好房费就没问题,干嘛还要搞什么备案呢?

李逢丁: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常见的一种交换形式,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和诉讼也非常多见。市政府出台的《衡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款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方面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通过登记备案,可以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从而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我处已经建立了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如果您有房屋要出租,暂时又没找到承租人,又不放心中间人,那么您完全可以放心把要出租的房屋拿到我处进行出租信息登记,通过我们的租赁信息平台,免费为您发布出租信息,但有些房屋是不能出租的:比如,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给他人造成损失和危害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是危险房屋的;(五)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再者就是希望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采用房产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大家可以到衡阳房产政务网上下载,也可以到我处房屋租赁管理科领取。因为示范文本相对规范,对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较明确,可以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避免或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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