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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本月实施 房产中介均须备案

海峡都市报  2011-10-21 09:13

[摘要] 继4月1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施行之后,我省多个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均称“细则”),该细则于本月起正式实施。据了解,细则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收费、资质、备案手续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经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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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部分规定摘录

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本省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从业人员按照公司性质的经纪机构对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和《福建省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经纪业务信用等级。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请,对其注册资金、执业人员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建立信用档案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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