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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衡阳房地产信息网  2014-11-05 08:57

[摘要] 衡阳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章总则

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石鼓区、雁峰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依法审批确定本市中心城区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以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负责对以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工作予以监督管理。

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是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并可委托上述“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受本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具体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部分业务素质好、征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从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述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和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列入征收项目总费用,统一拨付给市房屋征收部门,存入房屋征收专户,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相应征收项目工作进度拨付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调研、定期汇总情况通报、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物价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予积极配合。

市人民政府和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建筑物,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与监督,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管理规定由各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行征收补偿成本核算与结算制度,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征收核评报告须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结算拨付;非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拨付。安置房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评估先予采取整体评估,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政策规定出具项目征收成本核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或市属投融资单位对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采取项目征收补偿费用包干实施。先预拨项目房屋征收前期相关工作费用,再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核评报告所定标准拨付补偿费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需分户评估的,依法依规开展分户评估,根据分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经批准纳入房屋征收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评估一律采取分户评估方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房屋征收成本核算,并出具核评报告,作为拨付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按规定办理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前款规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第(一)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七)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属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会签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签意见及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会签意见及项目用地规划蓝线图或红线图;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经批准后应予公布。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项目,应及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房产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如超过1年期限须重新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延长暂停期限。

第十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积、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登记建筑调查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认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应予协助。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分类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及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中心城区相关单位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具体实施,组织同级维稳、公安、民政、人社、信访等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参加论证,对下列事项作出预警评价:

  (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

  (四)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警评价应当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由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房屋户数在500户以上的,应当经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和征求意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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