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都男子李某从姐夫手里买了一套价值85万元的房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却是60万元……当此事终闹上法庭时,尽管李某声称实际成交金额是85万元,合同上写60万元是为了避税,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定李某和姐夫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房主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9月21日,武侯区法院公布了此案。
成都男子李某从姐夫手里买了一套价值85万元的房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却是60万元……当此事终闹上法庭时,尽管李某声称实际成交金额是85万元,合同上写60万元是为了避税,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定李某和姐夫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房主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9月21日,武侯区法院公布了此案。
2013年6月,张某夫妇通过公证,委托儿子张某某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当月月底,张某某与自己的小舅子李某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夫妇对合同价只有6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
2014年5月,张某夫妇得知此事。两位老人一急之下,把李某作为被告、儿子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将该房屋的产权归还自己名下。
李某向法院辩称,自己与姐夫张某某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为85万元,合同上签订的价格是为避税考虑,因此合同有效,请求驳回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也表示,合同上约定60万元确实是为避税考虑。因为父母还要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所以购房款没有实际支付,但李某向自己出具了85万元的欠条。自己没有告诉父母房屋已经出售,并不是刻意隐瞒,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4年4月的借条,借条上载明自己欠姐夫张某某85万元购房款。
对此,武侯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父母的房产,应当以父母的利益为前提,全面履行被委托事项。但张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妻弟李某,并未告知父母,与李某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也仅约定房屋成交价为60万元,对合同其他条款如产权过户、税费支付、房屋现状、房屋交付等均无明确约定,在李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又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李某虽出具了欠条,但欠条是房子过户后半年才补签的。李某在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基本义务情况下,就将他人财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不是善意买受人。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为李某与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李某与张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原告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过错方,应当将涉案房屋恢复至两位老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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