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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房屋需慎重 切勿盲目跟风购买房屋

长沙晚报   2012-06-28 09:00

[摘要] 农村房屋买卖已经是农村普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村民疑虑自述:我是浏阳一村民,2011年上半年,我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一名城市居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金额为15万元,买方暂支付1万元购房款给卖方。可现在买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购房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我想问自己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

浏阳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于华明答复:农村房屋买卖已经是农村普遍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目前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大多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行为必然无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向同组村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应当经过当地村民小组的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买卖房屋后到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城市居民切勿盲目跟风购买农村房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陈先生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购房款。(长沙晚报记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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